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2363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霞,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翠婵,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德市金锋通讯店,住所地清远英德市英城和平中路原为尔康商场首层。
被告:王锡金,男,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佛冈县,系英德市金锋通讯店经营者。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德市金锋通讯店、王锡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