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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万联国际集装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万联供应链联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等与浙江九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212民初7859号
案件名称宁波万联国际集装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万联供应链联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等与浙江九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万联国际集装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万联供应链联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浙江九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林某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7859号原告:宁波万联国际集装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6095537715M)。

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庙前山路178号1幢1号137室。

法定代表人:乐振天,董事长。

原告:浙江万联供应链联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60933536050)。

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十号911室。

代表人:何朱安,执行事务合伙人。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晓燕、孙莹,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九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海曙区和义咱168号7-2室。

被告:林某,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万联国际集装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万联供应链联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与被告浙江九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林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万联国际集装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万联供应链联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万联国际集装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万联供应链联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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