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264号原告:台州市腾际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岳头村。
法定代表人:陈莲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米良,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杭州杨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塘郎孙村。
法定代表人:楼瑞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贤文,浙江平宇(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纤诗洁日用品厂,经营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洋岙村。
经营者:俞菲。
被告:义乌市春群布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新凉亭工业区(义乌市挺昕进出口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沈启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腾际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杨纳贸易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纤诗洁日用品厂、义乌市春群布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腾际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腾际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腾际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腾际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