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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海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782民初9660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海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义乌市海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660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号***室。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姣,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海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东江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张微,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海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浙江固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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