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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佛山市南海里水展华门窗配件制品厂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568号
案件名称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佛山市南海里水展华门窗配件制品厂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里水展华门窗配件制品厂,万清华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568号原告:傅海,男,汉族,1969年5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傅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男,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佛山市南海里水展华门窗配件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经营者:万清华。

被告:万清华,男,汉族,1978年12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阁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里水展华门窗配件制品厂(以下简称展华配件厂)、万清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12046××××.0)纠纷一案,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2.被告展华配件厂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0万元整;

3.被告万清华就该费用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4.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傅海于2011年1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上吊轮”的实用新型专利,2012年8月1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12046××××.0。

2015年8月15日,专利权人傅海与派阁公司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

2015年5月,两原告发现两被告在市场上大量销售其制造的折叠门配件,其制造、销售的产品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10。

同时,在展华配件厂销售门店上使用的注册号为8317346号的商标及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上注册号为8317345号的商标所有权人均为万清华,由此可见两被告系共同生产、销售了上述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给两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展华配件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展华配件厂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根据两原告陈述的事实以及提交的证据,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是基于两被告实施了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被诉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原告提交的证据可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地及展华配件厂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第三条第三款“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本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被诉侵权行为地及展华配件厂的住所地均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展华配件厂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佛山市南海里水展华门窗配件制品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里水展华门窗配件制品厂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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