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881号原告: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陈伟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慧,女,汉族,1971年3月26日出生,住临沂市。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佳嘉丽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绵锐。
原告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慧、潮州市潮安区佳嘉丽不锈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计5050元,由原告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