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辖终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清市城头吓彬洁具店,经营场所福清市城头镇新街。
经营者:林定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法定代表人:麦建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涵,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尾芹,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清市城头吓彬洁具店(下称吓彬洁具店)因与被上诉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初4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吓彬洁具店上诉称: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于2014年3月25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等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在2009年8月31日批复的,原审法院将在后实施的《解释》反依据于在前实施的《批复》,不合逻辑。
2、根据《福建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第六条规定:“对专利纠纷案件由福州、厦门、泉州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其他知识产权案件由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福州市鼓楼区法院、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50万以下的知识产权案件”,此规定明确了除专利纠纷以外的诉讼标的在50万以下的知识产权案件,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并没有界定只有在鼓楼辖区内的标的额在50万以内的鼓楼区人民法院才有管辖权。
本案标的额2万元,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等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同意指定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本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本案被告吓彬洁具店地处福清市,不属于前述批复中的鼓楼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吓彬洁具店有关批复并未限定只有在鼓楼辖区范围内鼓楼区人民法院才有管辖权的上诉意见,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尚未指定福清市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福清市辖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依法应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宏伟审 判 员 蔡 伟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美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