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977号原告:黄飞达,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华,广东梵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屡丰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长春二区。
经营者:刘海生。
原告黄飞达与被告义乌市屡丰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黄飞达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飞达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飞达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黄飞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