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初104号原告:山东省惠民县嘉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惠民县魏集镇谭梁许村。
法定代表人:贾天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永达,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芳,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民县孙武街道宸佑塑料制品经营部。
住所地:惠民县城东关街。
经营者:肖吉珍,该经营部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增栋,山东尹增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栋,山东尹增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省惠民县嘉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惠民县孙武街道宸佑塑料制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
原告山东省惠民县嘉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惠民县嘉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省惠民县嘉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山东省惠民县嘉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