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18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安业天方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武当山路2-13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508074907。
法定代表人王怀杰,董事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青岛安业天方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