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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飞、李晓玲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1221刑初206号
案件名称张飞、李晓玲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渑池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飞,李晓玲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21刑初206号公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飞,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渑池县。

因犯销售假药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3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经渑池县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1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2017年7月19日经渑池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晓玲,女,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渑池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渑池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6)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飞、李晓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韶伟、韩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飞、李晓玲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期间,经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份以来,张飞伙同李晓玲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购置机器设备,从郑州市王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假冒避孕套裸套及包装盒,商标等物品,在渑池县天池镇杨大池村借用曹某家房屋做为制假生产窝点,生产假冒“第六感”、“杜蕾斯”、“杰士邦”品牌避孕套共计69万余只(4800多包),通过宇鑫、鸿泰、德邦等物流公司向山西、西安、湖南等地销售牟利,非法获利67500元。

2016年1月14日,公安机关在其生产窝点和藏匿点发现并扣押成品和半成品假冒“第六感”、“杜蕾斯”、“杰士邦”品牌避孕套共50150只。

经渑池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扣押的假冒品牌避孕套按其市场价价值150284元。

2016年1月26日,张飞、李小玲主动到渑池县公安局投案。

如实供述其违法犯罪行为,并上缴违法所得67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飞、李小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曹爱军、曹某、周某、王某、李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张飞、李小玲的供述与辩解;

3、银行流水单、物流查询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4、商标注册证真假鉴定意见书、渑池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结论;

5、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6、破案报告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飞、李晓玲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制造、销售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飞伙同李晓玲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飞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李晓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飞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飞、李晓玲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从轻处罚。

案发后二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67500元,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晓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违法所得675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四、作案工具自动包装机1台、手工烫机1台、热吹机1台、包装膜30公斤、计算器1台、盒尺1个,扣押的假冒“第六感”、“杜蕾斯”、“杰士邦”品牌成品和半成品避孕套50150只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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