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65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娟,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莲湖区众购百货商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农兴路**号平房*号。
经营者:王景山,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雯婷,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怡蓉,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莲湖区众购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