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2200号原告:汪恩光,男,1950年7月1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美珠,女,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乾英,浙江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路***号海洋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朱旻,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飞,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婧瑜,公司员工。
被告:霸州市煎茶铺鹏飞塑料制品厂。
经营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煎茶铺沙窝村村东。
经营者:刘彭飞。
被告:刘彭飞,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恩光与被告罗美珠、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煎茶铺鹏飞塑料制品厂、刘彭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恩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