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初133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607212552A。
法定代表人:史月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蕾,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市广陈镇世纪华联超市。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广陈镇振广西路***号。
经营者:周天晓,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广陈镇世纪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于同年7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