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425号原告:梁灼华,男,汉族,1974年3月10日生,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光,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达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
法定代表人:李雪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文,佛山市名诚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原告梁灼华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达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10××××.0)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现梁灼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梁灼华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灼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均由梁灼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