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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泗水县济河办盟友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881民初1977号
案件名称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泗水县济河办盟友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泗水县济河办盟友商贸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81民初1977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

注册号:320200400000918。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泗水县济河办盟友商贸中心,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济河健康路南段青年路东段路南/div>经营者:王秀娟。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水县济河办盟友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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