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81民初1977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
注册号:320200400000918。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泗水县济河办盟友商贸中心,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济河健康路南段青年路东段路南/div>经营者:王秀娟。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水县济河办盟友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