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531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姑苏区时尚之家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广济南路18号(中盛艾美广场)三楼3A-11。
经营者:蔡小纯。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姑苏区时尚之家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