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477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竞彤,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飞鹤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麻布社区簕竹角宏发创新园3栋2楼西侧、3楼整层、4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肖德木。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飞鹤电子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