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922号原告:佛山市氙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少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传剑,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钦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牧龙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经纬。
原告佛山市氙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牧龙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38××××.8)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市氙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氙明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1元,减半收取计1175.5元,由原告佛山市氙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