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初96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号新达城南塔办公楼**层。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商集团(新乡)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解放大道(中)218号。
经营者:郝常栋。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商集团(新乡)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