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2222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寒,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磊,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庐阳区顺莎烟酒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经营者:戚小丹,男,1985年11月20日,住安徽省合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庐阳区顺莎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孙静、张俊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