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初170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
法定代表人:付丽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余,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县丰庄镇万通车行,住所地安徽省寿县丰庄镇薛湖街道新村街南段。
经营者:万绍成,男,197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县丰庄镇万通车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植审 判 员 姚多生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