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初173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
法定代表人:付丽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余,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玉贵,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霍玉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植审 判 员 姚多生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