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4民初131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嗣弘,江西弘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安县唐邦麻将机店,住所地德安县义峰路***号。
经营者史墩梅。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安县唐邦麻将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德安县唐邦麻将机店有侵害我方注册商标权的行为,给我方的商标声誉造成恶劣影响,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德安县唐邦麻将机店于2017年8月16日一次性赔偿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84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