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初50号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潮安大道西(好味佳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9。
法定代表人:张利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群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南路206号23幢一层20-21号跃及4幢负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1。
法定代表人:高孝溢,总经理。
被告:福州新加蜜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吴山路3号1号车间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9。
法定代表人:魏翔,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凤文,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霞,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群乐超市有限公司、福州新加蜜佳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以需要再收集其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翔熙审 判 员 吴 星人民陪审员 陈子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楚君附:适用的主要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