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748号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灯头路。
法定代表人:李岳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树鹏,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阿比伦眼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高闸村751号。
法定代表人:叶通通。
本院在审理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阿比伦眼镜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