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353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君,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开发区天英通讯店,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路振华商厦对面。
经营者:吕振英,女,汉族,1978年2月2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天赐,男,汉族,1980年12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开发区天英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开发区天英通讯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