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752号原告:中山市瑞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
法定代表人:刘昌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世梅、陈跃龙,均为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镇濠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
法定代表人:郭泳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峰,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瑞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镇濠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瑞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山市镇濠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瑞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镇濠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山市瑞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