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辖终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三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59269785R。
法定代表人:孙小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剑萍,女,196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审第三人:孙小玲,女,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上诉人重庆市三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初7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重庆市三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本案起诉的事实,本案系被上诉人与孙小玲因履行《投资协议》产生的纠纷,被上诉人与孙小玲共同研发涉案专利技术所在地在重庆市涪陵区,被上诉人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上诉人获得授权的专利为其研发,为更好的查清本案事实,本案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就专利权的归属所产生的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被告重庆市三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属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的规定,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重庆市三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