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初16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总经理。
被告:山东卡斯特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店子镇马庄。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卡斯特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