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942号原告四川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岗区乐意超市南石店,经营场所大连市西岗区。
经营者陈亮冲。
委托代理人王盛舒,辽宁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自然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
法定代表人李长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跃龙,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岗区乐意超市南石店、洛阳自然香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