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242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山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爽,住辽宁省海城市。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闫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