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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张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10知民初37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张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张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知民初37号 原告: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私企区新贝路8-1号。

法定代表人:陈穗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杰,女,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张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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