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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兴与泰安市泰山区兆鸿装饰材料商行、潮州市潮安区路易斯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知民初148号
案件名称周建兴与泰安市泰山区兆鸿装饰材料商行、潮州市潮安区路易斯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建兴;泰安市泰山区兆鸿装饰材料商行;潮州市潮安区路易斯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148号 原告:周建兴,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兆鸿装饰材料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泰安市。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路易斯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丽荣,经理。

原告周建兴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兆鸿装饰材料商行、潮州市潮安区路易斯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建兴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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