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溧阳市江南烘缸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戴埠镇南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何维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靖,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辉,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托斯克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意大利卢卡省马里亚镇欧罗巴大街317/F号。
法定代表人:亚历山德罗·门努奇,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审被告:山东华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泰维浮。
原审被告:东莞市白天鹅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谷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卢建华。
上诉人溧阳市江南烘缸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托斯克科技股份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山东华林机械有限公司、东莞市白天鹅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25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
本案属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本案被告东莞市白天鹅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溧阳市江南烘缸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溧阳市江南烘缸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溧阳市江南烘缸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托斯克科技股份公司起诉称上诉人制造并销售了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杨克烘缸,山东华林机械有限公司购买并使用杨克烘缸制造了造纸设备,并将该造纸设备销售给东莞市白天鹅纸业有限公司,即东莞市白天鹅纸业有限公司使用了被诉侵权产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及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或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在本案中,作为使用者的东莞市白天鹅纸业有限公司从上诉人处合法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并且结清货款,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使用者所在地不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而山东华林机械有限公司、上诉人的住所地以及制造地、销售地均不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之内,故本案应移送上诉人所在地的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托斯克科技股份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托斯克科技股份公司起诉认为溧阳市江南烘缸制造有限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钢制杨克烘缸涉嫌侵害其发明专利权,山东华林机械有限公司购买并使用杨克烘缸制造了造纸设备且销售给东莞市白天鹅纸业有限公司使用,三者构成共同侵权,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因此,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关于“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广东省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地,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之一。
同时,广东省也是本案被告之一东莞市白天鹅纸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对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至于东莞市白天鹅纸业有限公司是否合法购买被诉侵权产品且结清货款,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不影响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溧阳市江南烘缸制造有限公司认为东莞市白天鹅纸业有限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