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1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河区石牌杰丽强电脑经营部。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8号广州市展望数码广场*期负*层*****号铺。
经营者:杨志强,男,汉族,1981年11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伟新,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航,男,汉族,1966年8月5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静,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慧,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亿航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号金融服务技术创新基地*栋*楼**单元。
法定代表人:陆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静,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慧,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东如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号展望数码广场*期第负*层第****号铺。
法定代表人:蔡桂东。
原审被告:广州睿灿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8号负一至三层广州市展望数码广场*期第负*层第****号铺位。
法定代表人:殷海珍。
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石牌杰丽强电脑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陆航、深圳市亿航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东如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睿灿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本案期间,被上诉人陆航、深圳市亿航商贸有限公司以其已与广州市天河区石牌杰丽强电脑经营部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广州市天河区石牌杰丽强电脑经营部出具书面意见,同意陆航、深圳市亿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陆航、深圳市亿航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19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陆航、深圳市亿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元,由广州市天河区石牌杰丽强电脑经营部承担;
广州市天河区石牌杰丽强电脑经营部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本院予以退回人民币525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陆航、深圳市亿航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