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530号原告:吴华,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鑫欧亿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刘步友。
本院审理原告吴华诉被告佛山市鑫欧亿铝业有限公司侵害专利号为ZL20123009××××.1、名称为“围墙护栏(005)”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