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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明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45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大明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大明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赵海洪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4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大明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航程大道固戍工业区景福工业园A栋五楼南2号。

法定代表人:赵海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宝安互联网产业基地A区7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黄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阳霞,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杨,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

原审被告:赵海洪,男,汉族,1986年4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上诉人深圳市大明星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33043××××.4)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24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所提交初步证据显示该公司通过网购方式向深圳市大明星科技有限公司购得涉嫌侵权产品,深圳市大明星科技有限公司将涉嫌侵权产品通过快递公司邮寄至深圳市。

另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记载,深圳市大明星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航程大道固戍工业区景福工业园A栋五楼南2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由此可见,深圳市是涉嫌侵权产品销售地,且被告住所地也位于,故原审法院依法享有本案的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深圳市大明星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深圳市大明星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深圳房租、人力成本日益高涨,上诉人为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现正搬迁办公地址至东莞市。

因此,本案应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起诉认为深圳市大明星科技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赵海洪提供账号收取货款,构成共同侵权,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故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深圳市大明星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深圳市大明星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其已搬迁办公地址至东莞市,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因此,深圳市大明星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尊魁审判员  李忠铭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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