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宁市三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
法定代表人:邓江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粤花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李少伟。
原审被告:温锦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上诉人遂宁市三丰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粤花罐头食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温锦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631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遂宁市三丰食品���限公司上诉称,因遂宁市三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另一原审被告温锦强的住所地在佛山市顺德区,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五区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遂宁市三丰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遂宁市三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