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175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孝孝,女,1989年9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孝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赔偿数额为4万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