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59315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对原告永福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广州亿奇创绘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夏孟律、上海临宇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沪0115民初5931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8)沪0115民初5931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第八行和第三十三页倒数第一行的“GXXXXXXXX号”均补正为“GXXXXXXX号”;
二、(2018)沪0115民初59315号民事判决书第十二页第十三行的“玩面具名称”补正为“玩具名称”;
三、(2018)沪0115民初59315号民事判决书第十二页第十五行的“原告向案外人张烨华账户转账”补正为“临宇公司向案外人张烨华账户转账”;
四、(2018)沪0115民初59315号民事判决书第十七页倒数第一行的“本案主张375元。
”补正为“本案主张375元。
第二次公证购买费324元,两案分摊,本案主张162元”;
五、(2018)沪0115民初5931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十页倒数第二行的“......等因素支持律师费12万元”补正为“......等因素酌情支持律师费”。
审 判 长 孙 闫 人民陪审员 任莉莉 人民陪审员 庄 莹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