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19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想,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七雄街道新好润发购物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七雄街道振兴街南首西侧。
经营者:丁云,女,1969年10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七雄街道新好润发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赔偿数额为1万元。
2021年5月27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