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75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好客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
法定代表人:郝大号,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好客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