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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襄阳市广益食品有限公司、襄阳市广益食品有限公司广益量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06民初106之一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襄阳市广益食品有限公司、襄阳市广益食品有限公司广益量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广益食品有限公司,襄阳市广益食品有限公司广益量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初106之一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期**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奇,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文,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襄阳市广益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中原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襄阳市广益食品有限公司广益量贩店。

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中原路*号。

负责人:刘锐,该量贩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萍,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宗善,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襄阳市广益食品有限公司、襄阳市广益食品有限公司广益量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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