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28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竹青,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栾城区华业小家电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栾城区新开北街(阳光园)。
经营者:郭中业。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栾城区华业小家电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4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