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终58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永如,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邯郸市武安新世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中兴路939号。
法定代表人:朱邯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男,汉族,1983年10月17日生,住河北省武安市。
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武安新世纪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民初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以双方之间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不再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