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221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周亚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3民初221号
案件名称221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周亚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周亚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22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亚琴,女,1993年10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亚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