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209号 原告: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国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成,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峄城区昆雄电子商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投资人:赵越。
原告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峄城区昆雄电子商务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