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2民初5683号原告:黑龙江盛世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某。
法定代表人:张亮,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洪杰,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露,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市中区张会麻辣烫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某。
经营者:杜奉兰,男,汉族,1987年某生,现住所地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言孝,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盛世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市中区张会麻辣烫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黑龙江盛世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盛世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盛世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黑龙江盛世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