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3837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瑶,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邑龙腾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大街1号。
经营者:赵二巧,女,1979年3月1日出生。
被告:北京南口巧儿超市,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大街21号。
经营者:周立涛,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邑龙腾商贸中心、北京南口巧儿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邑龙腾商贸中心、北京南口巧儿超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